写了一晚上,总算写完。总感觉有点虎头蛇尾,请大家多多指正。谢谢!
另:
1、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。
2、对于两个补充保险(医疗、养老,当然也包括年金),是否属于国税函(2009)3号文中规定的不属于工资薪金的“社会保险费”的范围?个人认为可能有商榷的余地,欢迎大家讨论。
3、有关五险一金部分已按2009xxhh的意见修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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